“百善孝为先,孝为德之本”,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近日,黄堡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修复了亲情,为老人的晚年生活提供了保障。
近日,家住黄堡镇某村的七旬老人贺大爷一纸诉状将两个儿子告上了法庭。原来,老人身患直肠恶性肿瘤及恶性贫血,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仅靠每月100多元的养老金艰难度日。大爷的两个儿子早年分了家,并在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见证下签署了分家协议,约定贺大爷归老大赡养,贺大爷之妻许奶奶归老二赡养。但在实际情况中,贺大爷一直跟随老二生活,期间老大从未支付过赡养费,仅在贺大爷生病期间支付过1000元医疗费。2025年贺大爷因直肠恶性肿瘤两次住院治疗,花费巨大,于是他将两个儿子一同诉至法院,要求跟随老二生活,老大按照分家协议约定,每月支付其赡养费,并承担其生前医疗护理费及死后丧葬事宜。
本案是因赡养问题引发的家庭纠纷,既要考虑到家庭矛盾的化解,又要兼顾社会影响。因此承办法官希望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融洽亲情,遂多次通过电话与二被告进行沟通,老二表示自己在外务工,无法赶回参加调解,并且自分家后父母一直跟随其生活,此次自己却被父亲诉至法院,他也觉得十分委屈。老大一开始不太配合,承办法官遂前往其家中,从伦理道德与法律法规两个角度对他释法明理、耐心劝说。几日后,老大主动来到法庭,表示愿意赡养父亲,接受调解。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需求与困难,耐心劝导,最终贺大爷撤回了对老二的起诉,并与老大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老大负担贺大爷的赡养费、医疗费及百年归山后的丧葬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父母是为人子女最基本的道德底线和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当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子女应当给付赡养费,提供经济上的支持。同时,赡养老人也不仅仅是物质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关怀同样重要,我们每一个人都应当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让每一位老人都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