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旗表心声 司法显公正
——保康法院高效化解纠纷获当事人赞誉

2025-12-12 15:17
来源: 保康县人民法院
作者: 黄 垚    浏览: 49

“金杯银杯,不如群众的口碑”。近日,保康法院民事审判庭收到了一份特殊的“口碑”——来自当事人赠送的锦旗,以表达对承办法官公正高效、实质性化解一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的诚挚感谢。

案件详情

某单位将道路改扩建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发包给某设计院,约定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或正式文件交付发包人后,一次性支付合同总价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项目通车后,结清合同总价的所有费用。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经当地发改委、交通局批复并下发红头文件,设计院多次向该单位发函申请支付道路勘察设计费,该单位均怠于履行付款义务。设计院诉至法院,要求该单位支付勘察设计费,并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法官审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依法开庭并进行了庭后调解,通过耐心倾听当事人陈述,查明案件事实,梳理了本案争议焦点在于5%质保金是否应当支付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问题。厘清双方争议焦点后,承办法官一方面考虑到设计院勘察设计作业期间正处于特殊时期,且行政审批时间较长,该单位对案涉工程何时进行施工无明确期限,设计院无法履行施工指导和配合义务,但已提供相应设计服务,有权获得合同对价,该单位应支付全部设计费。另一方面,承办法官从保护国有资金角度出发,认定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系道路改扩建工程因上级决策发生调整未施工,当地财政局暂未拨付设计费在内的费用所致,设计院未举证证明因该单位的逾期支付行为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故对违约金计算标准调整为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承办法官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双重考虑,既保护了设计院的成果付出,也避免了加重政府财政负担,实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共赢。判决生效后,该单位向承办法官送来锦旗,并表示待资金拨付到位后及时支付相关费用,设计院也未上诉。至此,该案终实现案结事了。

锦旗无言,赞誉有声。它不仅仅是对个案处理的满意,更是对人民法院努力定分止争,实质化解矛盾的最好注解。下一步,保康法院将继续秉持公正司法理念,将锦旗背后的鼓励,转化为持续提升审判质效、服务人民群众的坚实行动,以更优的司法服务回应群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