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环境日】“公证提存+司法监督”筑牢生态保护防线
——保康县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公证提存案落地

2025-06-04 17:44
来源: 保康县人民法院
作者: 罗 赟 段文金    浏览: 48

近日,保康法院在审理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犯非法狩猎罪一案中,首次适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公证提存制度,责令二被告人将16000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提存至县公证处专户,确保后续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作顺利开展。

2023年2月,向某甲、向某乙二人购买电机、电瓶、铁丝等物品组装成捕猎电网,先后猎捕多只野生动物并出售获利2万余元,其中包括中华斑羚1只、毛冠鹿1只、猪獾1只等。经鉴定,中华斑羚、毛冠鹿均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猪獾属国家“三有”动物(国家三有动物指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只野生动物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价值共计68000元。诉讼过程中,二被告人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6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二人行为均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及非法狩猎罪,综合其认罪认罚、主动履行修复义务等情节,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68000元。鉴于二被告人家庭拮据、经济能力有限的客观实际,保康法院判决两人采取金钱赔偿和劳务代偿相结合的方式履行上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目前劳务代偿方案正在制定中。

近年来,部分环资类案件存在被告人虽被判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却因资金监管不到位、履行不及时等问题,导致修复效果大打折扣。为破解此难题,保康法院积极探索,把恢复性司法理念运用于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实践中,探索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公证提存制度,联合保康县公证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保康支行三方共同签订了《公证提存资金监管业务合作协议》。

该案是保康法院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的生动实践,通过“刑事严惩震慑犯罪、民事赔偿弥补损失、提存监管保障修复”的全链条治理,既彰显了司法对生态环境破坏行为的刚性约束,又通过柔性执行机制确保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落地见效。下一步,保康法院将深化“法院+公证+银行”协作机制,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公证提存制度常态化应用,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更精准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