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雇员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雇主赔偿后能向雇员追偿吗?

2025-06-10 17:26
来源: 保康县人民法院
作者: 王天伟    浏览: 54

雇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并被认定为主要责任。雇主单位向伤者赔偿后,以雇员存在重大过失为由,将雇员诉至法院追偿赔偿款,雇主的追偿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案情回顾

某单位将一辆低速货车交给其下属部门使用。邓某自2015年至202381日受雇于该下属部门,驾驶此低速货车从事垃圾清运工作,双方每年签订劳务合同。合同期满后,邓某再次临时受雇于该下属部门,驾驶清运垃圾专用车。2023812日,邓某驾驶清运垃圾专用车与冯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冯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邓某驾驶的货车属于报废车辆。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邓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冯某承担次要责任。邓某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20243月,冯某将某单位及其下属部门、邓某作为被告诉至法院。20246, 保康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冯某不服判决上诉至中院。襄阳中院终审判决某单位及下属部门对冯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邓某作为某单位及下属部门雇请的工作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某单位在赔偿邓某352648.90元后,认为邓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属于重大过失,要求对邓某行使追偿权而诉至保康法院。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在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本案中,原告某单位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后,认为被告邓某在交通事故中被交警部门认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属于重大过失而主张追偿权。

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严重违反普通人应有的注意义务。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驾驶人的重大过失一般指严重违反最基本的注意义务,有明显或故意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漠视交通规则和他人安全,并且这种过错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所以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驾驶人作出主责认定,只能作为评断的考量因素,不能仅凭此认定驾驶人存在重大过失,应根据驾驶人客观行为表现及主观心理状态等全案事实进行综合判断。

结合此案交通事故具体情形和行为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综合判断,被告邓某作为驾驶人在案涉交通事故中的行为不构成法律意义所指的重大过失。故原告某单位向邓某行使追偿权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得到支持,判决驳回原告某单位的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服判息诉。

1.雇员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为何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在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本案雇主即某单位在向邓某追偿之前,已被依法判决向伤者承担赔偿责任。在日常工作中,雇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如果造成他人损害,首先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劳务关系且在执行工作任务中致人损害,如果仅是承揽干活或未形成劳务关系,抑或虽形成劳务关系但系工作外致人损害,则不适用上述法律规定,需根据具体情形判定赔偿责任主体。

2.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雇员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在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是无法向雇员追偿的,除非雇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雇主才有追偿权。其目的是为了依法保障提供劳务者的权益,让其能够安心工作和干活,免除后顾之忧,同时也让雇主时刻提醒,树立安全经营意识,做好雇员的安全生产监管和培训工作。

3.什么情形下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故意是指主观上存在故意,主动造成损害后果。故意发生交通事故,伤害他人或财物,轻则民事赔偿,重则构成刑事犯罪,造成的损害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重大过失一般是指行为人明显没有尽到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如存在严重的疏忽或过于自信的行为。交通事故中,如酒后驾驶、严重超速、闯红灯、逆向行驶等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形属于重大过失。

行为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雇员追偿。本案中,雇员邓某在交通事故中并不存在以上情形,故不符合雇主可以进行追偿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判断雇员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重要参考,但并非唯一依据。主要责任并不直接等同于重大过失,需要根据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行为的具体情形去判断。在上路行驶时,应时刻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才是从源头上杜绝交通事故纠纷的安全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