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老电杆“退休记”

2025-12-17 15:24
来源: 保康县人民法院
作者: 吴婧雯    浏览: 232

三根电线杆及通讯设施埋在张某承包地内30余年无纠纷,30年后张某将某电信公司告上法院请求赔偿损失53061元,同时要求立即将电线杆及相关电信设备移除。这究竟是怎么回事?法院又将如何裁判?

某电信公司(以前名为某邮电局)于1976年架设了集镇至乡村的通信线路,当时为木质线杆,后因通信线路设施改造升级,于1991年至1996年期间更换为水泥线杆。沿线张某家庭承包的0.62亩土地内现存水泥线杆三根,其中两根线杆上面架设了通信设备,用两根拉线固定。张某于1983年以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所承包的4块土地中包含了案涉电信设施所在的0.62亩土地。近年来,张某认为案涉电信设施占用了其承包的土地,影响农业生产,今年多次进行投诉,要求某电信公司予以拆除并赔偿损失,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案涉电信设施也未能拆除,张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电线杆等基础电信设施,因数量多、占地面积小,通常情况下并不单独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是基于镇、村建设规划及土地所有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土地。本案中,位于张某家庭承包土地中的电线杆系集镇至乡村通信线路的一部分,该线路从1976年即开始架设,后因通信事业发展,电信设施改造升级,于1991年至1996年期间形成当前的三根水泥线杆及两根拉线,这些电信设施已经存在多年,而且从现场查看情况来看,并未造成该处土地无法耕种,故张某要求某电信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3061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张某要求某电信公司移除其承包土地内的相关电信设施本无法律依据,但因为该处电信设施目前已经未实际发挥作用,某电信公司出于方便群众生产生活,有利安定团结考虑,同意予以移除且不要求张某承担迁移所需费用,所以对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原告张某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线路系1976年前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架设,张某家庭在1983年取得该承包地时,线杆作为历史遗留通信设施即已存在。电信公司在原址上更换线杆的行为并不存在过错,亦不违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物权的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和保护公共利益的原则。本案中案涉电线杆早于张某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时间,后因通信线路设施改造升级,电信公司基于居民日常生活及公共利益需要,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未改变电线杆历史位置将木质线杆更换为水泥线杆,不属于未经审批在承包地上新建设施的违法行为,该行为也不属于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电信公司考虑到案涉相关电信设施已经未实际使用,主动提出移除且不要求张某承担迁移所需费用的意见并已实际履行,体现了其从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出发,更加注重社会责任、人文关怀,有利于推动资源利用更高效、社会关系更和谐。

法条链接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第二条规定“邮电、铁路、军队等部门的各种通信线路设备,都适用本规定。通信线路设备包括:⑴架空线路--电杆、电线、电缆、线担、隔电子、拉线及其它附属设备。”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设置电杆和埋设电缆应尽量节约用地,少占或不占农田,所需要的土地无偿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改动或者迁移的,应当征得该电信设施产权人同意,由提出改动或者迁移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改动或者迁移所需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