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工作是维护司法权威、兑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公里”,然而部分被执行人却心存侥幸,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手段逃避执行,试图让这“最后一公里”无限延长。如今,逃避执行的代价远不止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极有可能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下称“拒执罪”),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近日,保康县人民法院、保康县人民检察院、保康县公安局联合召开拒执罪案件研判分析会,三方聚焦拒执行为打击重点,对符合法定主体和情形的案件逐一梳理讨论,并围绕打击拒执罪在前期证据收集、移送、立案标准、法律适用、程序衔接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进一步明确了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实现信息共享和实时互通,以“攥指成拳”的合力,推进拒执打击行动向纵深开展。
究竟哪些人、哪些行为会触碰拒执罪“红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解释》第三条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1.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5.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6.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7.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8.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9.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0.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官提醒
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必须依法履行。切勿心存侥幸挑战司法权威,主动配合执行、及时履行义务,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