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向当事人提供“家门口”的诉讼服务,在宪法宣传周期间,保康法院马桥法庭赴马桥镇罗家山村巡回审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因响应土地流失整改,龚某承包经营的林地改为耕地,高某擅自种上了作物,且双方纷纷拿出林权证声称此块土地属各自所有。经村委会协商调解三次无果,龚某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诉至本院。
在巡回审理前,承办法官联合村委会组织双方当事人来到现场进行了实地查勘,充分听取了双方现场指认意见,并制作了现场勘验图。在“露天”的庭审中,承办法官根据现场勘验图,就林权证上的四至进行详细询问,并向双方进行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所持的林权证存在重叠问题,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双方当事人已认可,但是互不相让。故必须先经过行政确权,才能明晰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本案已超出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在庭审现场,经法官悉心分析,释法明理,当事人双方均明白了问题的症结及解决方式,原告庭后申请撤回起诉。
目前,在农村还存在部分类似权属交叉重叠或模糊不清的情况,由此产生了许多乡邻纠纷。因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系行政行为或自治行为的结果,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将行政处理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在寻求解决途径的时候,山林、土地的侵权问题,必须是建立在权属清晰的前提下,若权属界限不明,存在争议,则必须先经过行政机关行政确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