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法院审结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

2017-07-19 18:44
来源: 保康法院
作者: 杨尧旭

让个人信息不再裸奔

保康法院审结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

近日,保康法院对张某、杨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据悉,该案是保康法院审结的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

2010年4月,被告人张某在襄阳市樊城区注册成立福尔邦商务咨询服务中心,其主要业务是帮他人跟踪调查、查询个人信息、债务清收。一开始,张某在大街小巷到处张贴广告,但因业务少,生意一直不好。2011年,张某请人做了一个网站,通过网站宣传公司业务。与此同时,张某通过QQ在网上认识了一些同行,每当有“客户”找张某查询他人信息时,张某就先向同行购买,然后再加价卖给查询人。在此期间,张某先后两次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他人隐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天。尽管两次被行政拘留,但张某却并未因此收手,而是将此作为谋生手段,多次通过QQ、微信从其上线杨某、窦某(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他人身份信息、旅馆住宿记录、火车乘车信息、网吧记录信息,再加价出售给他人,谋取暴利。直到案发时,张某已出售他人信息几百条。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张某出售他人行踪信息及征信信息111条、住宿信息95条、手机机主信息、车辆轨迹信息、户籍信息等25条,非法获利7800元。被告人杨某非法出售征信信息1条、行踪信息6条、车辆轨迹及户籍信息等4条,非法获利5610元。

保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和出售公民个人行踪信息达50条以上,非法获利达5000元以上,情节严重;被告人杨某出售他人信息非法获利达5000元以上,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