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在很多时候是经济往来中的一种结算凭证,没有当场付款,出个欠条心里才踏实,但随着网络科技快速发展,双方通过电话联系,各种聊天软件平台沟通并结算货款已经非常普遍,如果双方结算后没有实体欠条,但有欠条照片能否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呢?保康法院歇马法庭近日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件详情
2023年期间,叶某在余某处购买了铝合金窗户及晾衣架等,未付清货款,后经双方结算,叶某应向余某支付4830元货款,但因双方不在同一地区,叶某便手写一份欠条,承诺在2023年9月12日前付清货款,然后将欠条和公民身份证放在一起拍照后通过微信发送给余某。逾期后,经余某多次催要,叶某以各种借口拖延还款,后来更是直接失去联系,余某无奈之下只得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余某虽然没有实体欠条,但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完整反映双方从协商到实际购买商品及结算的过程,叶某发送的欠条及身份证照片属于电子数据,经核对原始载体手机可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且叶某拖欠货款4830元未付的事实,所以依法判令叶某立即偿还欠款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
在民事诉讼中,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时必须提供原始载体,而且要保证原始载体上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同时应当证明对方当事人是该微信号的使用者,否则,即便证据再充分,也可能因为形式不合规而不被采信。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