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亲人对簿公堂,抚恤金如何分割?

2024-03-22 18:11
来源: 保康县人民法院
作者: 王天伟


亲人去世后所获得的抚恤金该如何分配?

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

近日,保康法院旅游法庭审理了一起

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01

案件详情

 

张某是国家公职人员,与前妻共同育有两个女儿蔡甲和蔡乙。张某与朱某于1999年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张某与朱某结婚时,张某的两个女儿蔡甲和蔡乙均已成年,均独自生活,朱某携带尚未成年的养子吴某与张某共同生活。2023年9月,张某病故,其生前所在单位收到上级组织通知,为张某亲属发放抚恤金16万余元,丧葬费5000元。张某立有遗嘱,其生前所有财产包括死亡后所得抚恤金全部归妻子朱某所有。

原告蔡甲和蔡乙认为,自己作为张某的亲生女儿,理应分得父亲的死亡抚恤金,遂将朱某告上法庭,要求平均分割该笔抚恤金。

 

 

02

法院审理

 

在庭前调解阶段,被告朱某提出养子吴某作为张某的继子,也应作为案件当事人参与抚恤金的分割,法庭经过调查查明,吴某与张某确系继父子关系,遂依法追加吴某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抚恤金是国家和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发放给死者家属的经济补偿,由于该笔费用不是给与死者,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故不属于遗产,但是可以在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之间进行分割;在未进行分配之前,属于权利人共同共有的财产,即张某的女儿蔡甲、蔡乙、张某的继子吴某、张某的妻子朱某对该笔财产共同享有权利。鉴于被告朱某与张某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情感上付出更多,生活紧密度、依赖程度更高,在张某生病期间,主要是朱某进行照顾;加之朱某年龄较大,法庭酌情在分割抚恤金时对朱某适当多分。丧葬费是死者单位对死者亲属处理丧葬事务的一种帮助,因被告朱某操办了张某的丧葬事宜,故发放的5000元丧葬费应由朱某所有。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对抚恤金按比例进行分割,原告蔡甲、蔡乙、吴某各自分得抚恤金的15%,金额 2万余元。被告朱某分得抚恤金的55%和丧葬费5000元,金额共9万余元,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至此,该共有物分割纠纷案得以圆满解决,实现了案结事了。

 

 

03

法官说法

 

抚恤金不属于遗产,其与遗产的不同之处在于,抚恤金并非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抚恤金的所有权人不是死者,而是死者在世的近亲属。因此,抚恤金应当属于死者近亲属的共同财产,而非遗产。在本案中,各方就如何分割共有财产未作明确约定,根据《民法典》关于共有的相关规定,共同共有人有权要求随时分割。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抚恤金的分配原则作出明确规定,故承办人参照《民法典》关于遗产的分配原则,分割本案共有财产,既契合法律要旨,又符合公序良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的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