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是指国家对遭受犯罪侵害和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依法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是推进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近三年来,保康法院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陆续对35人进行了司法救助,实现司法温情的传递,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保康法院执行局法官在办理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形成的执行案件中发现,其中一起案件申请执行人柯某因这次的交通事故导致了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伴膝关节脱位,构成了十级伤残,且申请执行人柯某父母双亡,孩子目前还在上学,柯某也因交通事故不能从事劳动,家里仅靠其家属种田作为生活来源。而被执行人家庭也十分困难,其妻子也身患疾病需要救治。考虑到案件双方当事人家庭生活艰难,此次交通事故使双方生活雪上加霜,案件承办人到申请执行人柯某家里面对面告知了司法救助政策,安抚家属情绪,并帮助其申请了司法救助。
在另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形成的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姬某等人失去了家里的经济来源,姬某还有两个孩子年龄尚小,还在读书,而死者父母也没有劳动能力需要姬某来赡养。但被执行人因此次交通事故服刑,刑期结束不久,目前还未找到工作,没有经济来源,无法对姬某等人进行赔偿。承办法官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帮助姬某等人申请了司法救助。
下一步,保康法院将持续贯彻落实司法为民理念,切实推进司法救助工作,使当事人在物质救助的基础上,感受到更多精神上的关怀,更好地实现司法救助案件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小知识
一、司法救助的对象应当是: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严重伤残、死亡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可能导致严重伤残或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和抚恤金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5.追索劳动报酬、社会保险金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6.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2.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4.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
5.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一般不予救助:
1.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
3.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
4.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接受赔偿的;
5.通过其他民事赔偿、保险机构赔偿、社会保障机构救助等其他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6.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导致的;
7.采取转移家庭财产、隐瞒经济收入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救助的;
8.已接受过同级司法救助的;
9.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10.未进入法律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