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马桥法庭陈法官的高效审理和耐心调解,我们才能拿到赔偿款,这起案件让我们切实感受到了法院高效为民的工作作风和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5月7日,保康县某矿业公司负责人将一面印有“服务企业,优化环境”的锦旗送至保康法院马桥法庭,以表达对法庭竭力高效化解涉企纠纷的由衷感谢。
案件详情
保康县某矿业有限公司有偿竞得一石料矿的采矿权,后因采矿需要,与矿区居民宦某签订《矿区居民拆迁赔偿协议》,约定拆除矿区旧房,另建新房,并赔偿95万元。赔偿款到位后因建房手续不齐全,宦某迟迟未建新房并搬迁,拆迁事宜搁置七年之久,该矿业公司遂诉至保康法院,请求判令宦某返还赔偿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马桥法庭受理案件后,经细致了解发现双方矛盾焦点在于:一方面,矿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协助宦某办理新宅基地的手续,导致宦某无法另建新房进行搬迁;另一方面,七年来矿业公司的生产、建设等行为给宦某房屋造成严重损坏,现该矿业开采工作已经全面结束,矿业公司未对损坏房屋进行赔偿。
为化解矛盾,法庭积极与当地村委会协调沟通,希望尽力促成双方调解,但由于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保康法院依据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告保康某矿业公司并非集体经济成员,未取得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签订的协议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终依法作出判决,认定案涉《矿区居民拆迁赔偿协议》无效,判决宦某返还赔偿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宦某不服上诉后,考虑到案涉金额高达90余万元,关乎企业的资金流转和后续经营布局,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承办法官持续关注此案,积极协助二审法院进行调解。二审法官充分利用相对基层法院更权威的优势展开释法,一审法官充分利用更了解案情,并且都是本地人的优势展开明理。最终,经过一二审法官的联动配合,双方达成调解意见:保康某矿业公司赔偿宦某房屋损失30万元,宦某抵扣该30万元后,于协议签订之日即时返还保康某矿业公司赔偿款65万元,宦某不得干涉保康某矿业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协议签订后,宦某随即将65万元返还该矿业公司。矿业公司按时收到款项,解决了燃眉之急,资金链得以稳固,宦某也因合理的调解方案,避免了漫长的房屋损坏鉴定带来的诉累,一场剑拔弩张的纠纷就此圆满落幕。
每一起涉企案件的妥善办理都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保康法院将继续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把“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和“案案都是营商环境”理念落实到具体司法审判实践中,推动涉企纠纷高效、低成本实质化解,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速加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