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法新“枫”景 | 司法建议“开良方”,及时纠偏护公正

2024-07-29 10:31
来源: 保康县人民法院
浏览: 690作者: 王天伟


“公司不存在了,难道我们就要不到工资了?”

“为什么现在才知道公司注销了,折腾了这么大一圈,现在还要我们起诉!这算怎么回事?”

“就是啊,我们的工资还能要得回来吗?”收到驳回执行申请的一群劳动者们在保康法院立案大厅议论纷纷。事情还得从九起劳动仲裁执行案说起......

案件详情

保康某医美公司注册成立于2023年2月,为个人独资公司,股东为张某某。在经营过程中,罗某某、项某、胡某某投资并参与公司经营活动。2023年2月至6月期间,任某某等九名劳动者受雇于保康某医美公司从事医疗美容服务,员工工资发放至2023年4月底。2023年5月1日至6月18日期间,公司的实际经营权由罗某某、项某、胡某某管理。2023年6月18日,保康某医美公司因股权发生争议,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而停业,拖欠任某某等九名劳动者工资三千余元到一万余元不等。2023年10月,任某某等九名劳动者分别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同年11月,劳动仲裁委裁决由保康某医美公司向九名劳动者支付工资。2024年3月,九名劳动者依据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保康某医美公司已于劳动者申请仲裁前注销,遂裁定驳回任某某等人的执行申请。2024年4月,任某某等九人为寻求救济,又以张某某、罗某某、项某、胡某某为共同被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四被告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保康法院旅游法庭受理该案后高度重视,考虑到案件当事人众多且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庭认真调查核实案件事实,到劳动部门调取相关证据,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综合案件事实,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法庭认为合法的劳动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保康某医美公司应向九名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该公司未经清算就注销,其实际控制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最终判决张某某、罗某某、项某、胡某某对保康某医美公司拖欠任某某等人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都表示服判,该案目前已进入执行阶段。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在审理中发现劳动人事仲裁部门在办理仲裁案件中存在瑕疵,在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已灭失的情况下劳动人事仲裁部门仍然受理案件并裁决由保康某医美公司支付九名劳动者工资,导致劳动者维权时间过长,增加了当事人讼累。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源头上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旅游法庭在查明案件事实后,立即与劳动人事仲裁部门沟通,听取仲裁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并向该部门发送了司法建议。建议其规范办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认真履行审查义务,加大办案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举一反三,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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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一起典型的从办理的个案中发现问题,通过向有关单位发送司法建议的方式进行纠偏,进而参与社会治理的一次生动实践。近年来,保康法院旅游法庭以诉源治理为导向,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践行能动司法、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以司法建议“小切口”服务社会治理“大格局”,2023年以来,旅游法庭共向基层自治组织及主管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3份,推动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