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是住房保障的重要形式,提取公积金需符合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当债务人无其他财产可执行时,法院通过划扣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方式,破解执行难题。但有人却借机动起了“歪心思”,利用这一执行举措,虚构债务纠纷,通过虚假诉讼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周某系银行工作人员,在平时办理业务中了解到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能划扣住房公积金。因为其欠款较多,但不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为偿还外债,周某找到自己二十多年的老朋友李某,捏造其向李某借款15万元装修房屋的虚假事实,并伪造借条,由李某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以达到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目的。
2021年6月,李某将周某诉至保康法院,请求周某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利息2.5万,合计17.5万,并提交了周某伪造的借条。因借贷关系明确,双方意见一致,该案经诉前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周某于2021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李某本息175000元”的协议。经李某申请,本案于2021年7月1日通过保康法院司法确认。履行期限届满后,李某以周某没有按照调解协议自动履行为由,向法院申请执行周某的住房公积金以抵扣案款,保康法院划扣周某相应住房公积金并将案款打入李某银行账户。李某获得执行款项后,支付2000元律师代理费,并将余下款项分多次返还周某。
2023年7月,保康县检察院在办案中收到李某、周某涉嫌虚假诉讼线索,遂移交保康县公安局核实,保康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李某、周某到该局配合调查,二人主动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件侦查完毕后,保康县检察院依法向保康法院提起公诉。
保康法院受理后高度重视,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李某为套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故意捏造借贷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二人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二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且未损害其他人合法权益,故对二人依法分别处以一万元罚金。与此同时,保康法院主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撤销了司法确认的民事裁定及执行裁定等相关法律文书,并责令周某将套取的公积金全部退还给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法官说法
李某与周某虚构借款事实套取住房公积金,利用人民法院职能以达到个人目的,不仅严重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削弱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和保障性,更加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今后,保康法院将持续发挥司法裁判的导向作用,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惩罚力度,规范诉讼秩序的正常运行,维护司法权威,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实现司法可信赖、正义可期待、权利可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