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瞒着妻子多次转账给“第三者”,妻子发现后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该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第三者”返还被赠与的财产,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小美(化名)和大强(化名)系夫妻关系,小丽(化名)和大强系同事关系。2021年10月至2023年2月期间,大强多次向小丽转账共计39863元,其中不乏多笔数字为“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及七夕、情人节等特殊节日发送的红包。
妻子小美发现二人婚外情后,因找小丽索要财产无果,一怒之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大强与小丽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小丽全额返还所收取的红包转账。
小丽辩称其和大强之间不存在不正当关系,转账均系日常借款、带人情等正常经济往来,部分转账借款已通过现金方式归还。
保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对共同共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中,大强在与小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向婚外异性小丽转账,且部分转账包括“520”、“1314”等有特殊含义金额,超出男女交往正常尺度,不仅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而且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相应款项应当予以返还。
故判决确认第三人大强对被告小丽的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小丽向原告小美返还38763元。被告小丽、第三人大强不服提出上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