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一超市出纳挪用资金被判刑

2017-12-22 15:22
来源: 保康法院
作者: 郭晶晶、杨尧旭

保康一超市出纳挪用资金被判刑

身为公司出纳的她,掌握财政支出大权,却在长达六年的时间里监守自盗,先后挪用资金70多万元。近日,保康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挪用资金案件,被告人郑某因犯挪用资金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郑某在担任保康某超市出纳期间,利用其负责收缴超市营业款和管理资金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挪用其经手的超市营业款,累计高达70余万元。郑某将挪用来的钱供自己使用或借贷给他人,直到2014年12月,超市盘存时发现短款。郑某见事情败露,于是向超市写下欠条和还款承诺书,承诺2015年至2017年分期还清欠款。后因郑某未还款,2016年1月,超市向公安机关报案,后郑某的家人积极筹钱,替郑某偿还了50万元,同时,郑某的丈夫还与超市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分期还清余款。郑某取得超市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身为非国有公司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和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案发后,郑某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鉴于郑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经审前社会调查,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