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等领域,总承包公司与劳务公司的合作模式较为常见。然而,当涉及劳务人员工伤时,责任该如何界定和承担?赔偿范围包括哪些?近日,保康法院旅游法庭依法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案情
乙公司作为某学校改扩建工程项目的总承包方与甲公司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该项目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甲公司,由甲公司雇请工人进行施工。宋某某受甲公司雇请从事瓦工工作。2023年8月18日,宋某某在工地干活时,从梯子上坠落受伤,被送往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4天,甲公司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宋某某的伤情经两次鉴定均为九级伤残。宋某某认为,甲公司分包案涉工程后,在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组织施工,导致自己受伤,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乙公司作为案涉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具有管理职责,应承担连带责任。因就损失赔偿问题与两公司协商无果,遂将两公司一并诉至保康法院,要求甲、乙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
法院审理
法庭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且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务分包关系。宋某某受甲公司雇请,在为甲公司提供劳务中受伤,甲公司作为接受劳务方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乙公司不是宋某某提供劳务的接受方,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在本案中不予承担责任。宋某某在提供劳务中未尽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甲公司作为接受劳务方,是劳务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具有保障提供劳务者安全的义务,其对宋某某受伤遭受的损失应负主要责任。最终判决甲公司对宋某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在双方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一方在从事劳务活动中自身受到伤害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作为接受劳务方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宋某某要求被告甲公司、乙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责任,互负连带赔偿。被告乙公司承建某学校改扩建项目后,将其中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被告甲公司,而非建设工程的分包,该劳务分包合法有效,故被告乙公司不是原告宋某某提供劳务的接受方,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在本案中不予承担责任,应由被告甲公司作为接受劳务方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宋某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对自身安全有注意义务,但却未尽注意义务,其对自身受伤遭受的损失应负一定责任;被告甲公司作为接受劳务方,是劳务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具有保障提供劳务者安全的义务,其对原告宋某某受伤遭受的损失应负主要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