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警惕!别做电诈“工具人”

2024-12-05 16:23
来源: 保康县人民法院
浏览: 317作者: 罗 赟

近年来

电信诈骗方式层出不穷

作案手法环环相扣

稍不留意

就会掉进骗子为你“量身定制”的圈套

警惕!

切莫因贪小利而吃大亏

案件详情

2024年初,保康县居民周某在家中玩手机时下载“博远联办”的APP,后被拉进一个群聊,昵称为“规划师坐志方”的一位群友自称导师,指导周某购买基金,购买后可以按比例返现。周某按照对方的要求,向账户名为李某的农业银行卡转账18万元。2024年3月2日,被害人周某发现被骗并报案。

经查明,2024年1月,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转账从事非法活动,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将其名下的邮政银行卡、农业银行卡通过微信发送给“上线”,并听信对方报销车旅费、住宿费的承诺,从河北省沙河市赶到山东省泰安市,入住对方为其预订的酒店。次日,被告人李某在“上线”的安排下,多次将其银行卡提供给对方使用,并以取现等方式帮助“上线”接收并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22万元,其中包含被害人周某因“网上理财”被骗资金18万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明知其银行卡可能被他人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支付结算环节,仍然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并以取现方式协助转移诈骗资金,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保康县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李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缴纳罚金,认罚服判。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层出不穷,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广大人民群众务必提高防骗意识,做到谨慎交易,不轻易转账或者汇款。同时,不要为获得所谓的“好处费”“高额佣金”等,将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账户出卖或者出租给他人使用,否则可能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成为帮凶,走向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