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农村自建房发生安全事故,房主是否因事先约定“一切安全事故由承包者负责” 而免责?

2024-07-29 11:12
来源: 保康县人民法院
浏览: 2475作者: 吴婧雯


现如今,农村经济飞速发展,不少农民收入水平提高,想要改善居住问题,便开始大量翻修、新建住房,但农村盖房修屋的工程大多是由农民个体建筑队承担,那么在建房的过程中出现了安全隐患由谁负责呢?房主是否因签有安全协议而免责呢?

余某是常年从事农村建筑工程的包工头。2023年4月,余某承接了王某家的房屋改建工程,并签订了《建房合同》和《建房安全合同》,约定余某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建,在建房施工过程中,一切安全事故由余某自行承担。余某承接该工程后,雇请工人将王某家的旧房拆除后在原址建设了一栋砖混结构三层楼房。2023年9月20日上午,余某安排工人马某去王某家拆模板,马某在作业过程中从梯子上摔倒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其多等级伤残赔偿系数为12%。马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余某、王某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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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者余某认为:马某的确是我雇请来干活的,但工人施工作业时也有注意安全的义务,马某忽视自身安全导致事故发生,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房主王某则认为:我将建房工程承包给余某,与余某签订有安全合同,已经约定了一切安全事故由余某负责,马某是余某安排来干活的工人,其受伤跟我没有任何关系。

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马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包者余某与马某构成雇佣合同关系,马某施工工作由余某具体安排,余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安排马某工作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施工过程中未提供足够防护措施,疏于安全管理,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较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王某建设两层以上的房屋,不认真进行审查就将施工项目发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余某,存在选任过失,因此对马某受伤也要承担次要责任;马某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在施工过程中忽视自身安全,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判决余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王某和马某各自承担20%的责任。关于房主王某辩称与承包者余某签订有安全合同,约定了一切安全事故由余某负责,该约定因为免除了王某的责任,加重了余某的责任,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农村建造房屋,房主将建设工程发包之前,应当谨慎履行选任义务,特别是建设两层以上的房屋时,应当审查承包者是否具有建筑资质。承包者应当提供安全防范设施,加强安全管理,同时可以为施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为可能存在的风险增加一份保障。提供劳务的施工人员,一方面应当注意自身的安全,规范施工,另一方面也应与接受劳务一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报酬及责任的承担等内容,以免事故发生后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