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奶,对不起,是我不好。”“我不生气了,在外面要多注意身体。”……近日,保康法院民一庭法官刘忠红高兴地回忆着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当时通电话的情形。
2012年2月3日,被告吴某在其责任山上砍榨树(制作木耳用的树),原告张某及其儿媳曹某看到后予以制止,不让被告吴某砍,已砍的榨树也不许其拉走,3人便发生了争执。在相互争夺榨树过程中,被告吴某将原告张某推倒在地,致使其左眼受伤,经法医学检验鉴定,已构成轻微伤。
事后,经村委会、派出所、信访办、县政府等部门调解均未达成协议,被告吴某干脆一走了之,到山西打工。无赖之下,70岁的张某于2014年2月将被告吴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等费用,合计6618.11元。
法庭受理后,刘忠红法官就打电话联系被告吴某,但连续打了10余次电话,均没人接,又通过手机信息与其沟通、联系。经过十几天思想工作,被告吴某答应赔偿、道歉。此时,刘忠红法官又做起原告工作,就这样,她在双方当事人中间传达信息,终于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张某已经领到3850元赔偿款。
至此,一起跨时2年多的奶孙俩身体侵权纠纷案画上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