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带两个女儿到广场游玩,向游乐车经营人租借了一辆儿童游乐车玩耍,孩子驾驶游乐车将站在广场花坛边打电话的董某撞倒,董某摔倒时小腿撞在花坛上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事发后孙某某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向专业人士咨询后觉得游乐车经营人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由于各方交涉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伤者董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肇事者及其父母和游乐车经营人共同赔偿其受伤后的各项损失。
法庭上双方争议较大,游乐车经营人认为自己并非直接将车出租给未成年人,而是出租给有大人陪同的儿童,而且事先提醒了未成年人开车须大人陪同,应当由肇事者父母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肇事者父母还认为董某站在有游乐车的地方打电话,董某自己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庭审结束后,法庭组织当事人调解,刚开始双方对各自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存在较大争议,各执一词,法官调出全国各地类似案例结合本案案情进行释法说理:孙某某两个女儿驾驶儿童游乐车撞伤董某,系直接侵权人,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两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游乐车经营人在人流量大的广场经营儿童游乐车娱乐项目,不合理划分游乐车使用区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虽然辩称曾提醒未成年人乘坐游乐车必须有成人陪同,但管理人员在实际经营中并未严格执行,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害者董某是被游乐车从背后撞到的,当时站在步行游玩区域打电话,本身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因为调解意见有理有据,而且把各项损失都算的清清白白,各方当事人都接受了该调解意见,签订协议后孙某某当场付清了赔偿款。游乐车经营人也表示今后会在安全防护方面尽到更多的注意义务,严格遵守管理规定,避免事故发生。
近年来,大型商场和市民广场的儿童游乐设施普及率较高,是周末、节假日遛娃的好去处,但儿童游乐车伤人案件也屡见不鲜。游乐设施在为小朋友带来欢乐的同时,也可能伴随着危险,监护人带未成年人外出游玩时更要切实履行起自己的监护责任和注意义务,增强警惕性。同时,经营者对于进入游乐场所的对象,尤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