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康法院办理了一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电信网络诈骗类刑事案件,对十名被告人分别以非法经营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刑罚。
2020年3月,姜某某通过互联网购买第四方支付系统源码后,搭建第四方支付平台,邀约钟某某、赵某某共同参与,通过购买话费充值卡卡密的方式为境外赌博等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结算金额达人民币26922801元。因姜某某团伙在资金结算过程中需要大量实名电话卡,陈某某、郭某某、周某某向姜某某团伙出租实名电话卡22944卡次获利。宿某、陈某、王某某、刘某分别提供各自的银行账户或网络支付平台进行刷单、跑分,涉及前述第四方支付平台的部分资金。
保康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某、钟某某、赵某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共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陈某某、郭某某、周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实名电话卡、将电话卡话费充值转化为卡密的设备、技术支持,违法所得均达到1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宿某、陈某、王某某、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相关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危害后果等,对主犯姜某某、钟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年三个月,对赵某某、陈某某、郭某某、周某某、宿某、陈某、王某某、刘某也分别判处不同刑罚。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形式多种多样,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下一步,保康法院将持续加大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打击力度,继续依法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结合审判职能,提升反电诈宣传力度,用实际行动守护好群众的“钱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