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一男子借钱给他人赌博,输了官司钱被收

2017-12-18 09:19
来源: 保康法院
作者: 郭晶晶

保康一男子借钱给他人赌博,输了官司钱被收

保康一男子把钱借给他人用于赌博,后手持借条向法院起诉,本想打赢官司收回钱,结果不仅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反而受到民事制裁。

原告秦华(化名)和被告王志(化名)平日里关系不错,王志因为赌博经常找秦华借钱,而秦华也在明知王志借款用于赌博的情况下,多次向他提供借款。2015年1月,秦华和王志在一起结算时,王志给秦华出具了一张借条,承诺在一个月后还清15万元欠款。但到期后,经秦华多次催要,王志只偿还了3万元,对于下欠的12万元,王志以种种理由进行推诿。于是,秦华于2017年6月向保康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偿还借款。

法庭上,秦华称王志向他借钱是用于生意周转。但王志辩称,他给原告出具的借条属实,但这是他与原告赌博欠下的债务,无实际借款行为。法院查明后认为,原告秦华事先知道被告王志借款用于赌博仍然提供借款给王志,该借款行为无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保护。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该院还作出民事制裁决定书,将王志所欠秦华的12万元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秦华认为保康县法院认定自己明知王志赌博需要借款仍向其提供赌资缺乏证据,不服民事制裁决定书,随后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秦华事先知道王志向其借款用于赌博这一违法行为,仍出借款项给王志,双方之间的借贷行为无效。原审法院对秦华出借给王志用于违法活动的资金予以收缴,于法有据。遂驳回秦华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法官点评】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禁止赌博。不得赌博是每个公民必须遵守的义务。本案涉诉欠款为偿还赌债而产生的债务,尽管在形式上与一般债务相似,但它是基于非法的事实而产生的一种债务,因此债权债务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此外,赌博行为也是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即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赌博容易破坏家庭和睦,败坏社会道德及风俗习惯,引发犯罪。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而无效合同自合同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