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间,为他人义务帮工受伤,应该由用人单位还是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保康法院依托近期审理的一起涉义务帮工典型案件,结合《民法典》进行释法明理,旨在厘清义务帮工事故中的责任认定,以提醒人们在助人为乐的同时也要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某行政单位在某超市外墙悬挂宣传横幅,期间发现横幅脱落,请求超市工作人员帮忙整理。陈某某系该超市主管,在整理横幅的过程中,不慎从梯子上摔落受伤。一审认定本案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陈某某与某行政单位构成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二者根据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某行政单位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本案中,案涉横幅虽悬挂在某超市外墙,但其归某行政单位所有,某超市对横幅没有日常管理和维护义务。某行政单位在巡视过程中发现案涉横幅悬挂不当,告知陈某某及超市前台将横幅重新挂好,某行政单位系帮工行为的请求者和受益人,属于被帮工人;陈某某虽系超市主管,但其对某行政单位的宣传横幅并无维护职责,其悬挂横幅的行为超出了其工作职责范围,又非受某超市的安排,在本案中陈某某属于无偿帮工人身份。
因此,陈某某的帮工行为与其履行职务并不存在内在联系,某行政单位亦未明确拒绝陈某某帮工,陈某某与某行政单位之间成立义务帮工关系。某行政单位在陈某某帮工过程中未履行必要的协助义务,而是放任陈某某自行操作,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陈某某在帮工过程中应当小心谨慎,量力而行,在高空操作中未尽到安全防范注意义务致使本人摔伤,其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
根据事情的起因、经过、结果并综合案件庭审情况,酌情确定由某行政单位承担60%的责任,陈某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某超市不承担本案责任。
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等方面的需要,帮工人在无法律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情形下,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或服务的行为,其不要求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或对价给付。义务帮工行为的这种无偿性,是义务帮工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最大差别。
陈某某虽系超市工作人员,但其在工作期间因无偿为某行政单位提供劳务而遭受损害,按照法律规定由陈某某和某行政单位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既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帮工人和用人单位的权益,也是对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加强自身安全意识的提醒。“帮工”的存在其实是社会人情的一种正向反映,在提供帮工、接受帮工的过程中,注意自身安全,才能真正地“好心办好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由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