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左膝关节多年前不慎受伤,2022年5月15日原告感觉左膝关节略有疼痛感,当天便前往被告保康县人民医院就医,进行磁共振检查后,次日入住保康县人民医院治疗,于5月19日行左膝关节镜检+增生滑膜切除+内侧半月板成型+内侧半月板缝合术手术,原告经治疗后于5月27日出院。出院后,原告感觉仍左膝关节内剧烈疼痛,皮肤可见有明显的两个突出鼓包,膝关节内红肿化脓无法行走,为此原告于2022年10月8日前往襄阳市中医医院就诊、住院,后行左膝关节镜下滑膜清理术+病灶清除术+抗生素骨水泥填塞术+冲洗引渡术,术后于11月1日出院。2022年11月23日原告在保康县中医院进行异物留存手术至11月28日出院。虽然进行了多次治疗,但被告现在仍感觉疼痛,且无法正常行走。原告认为其术后感染是在被告处导致的,因此,原告于2023年11月13日向我院提起诉讼。
调解及鉴定过程:
2023年11月17日,原告王某认为本期医疗纠纷有调解基础,故申请保康县民商事纠纷诉前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为分清是非、化解矛盾公平公正处理此案,医疗过错需要专业部门进行认定,为此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申请对在被告处进行左膝关节镜检+增生滑膜切除+内侧半月板成型+内侧半月板缝合术手术是否存在诊疗过错、原告的伤情是否构成伤残以及误工、护理、营养期和后期治疗费用等进行鉴定,并向保康县调解委员会递交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签署了诉前调解申请书。
法院处理:
诉调委收到该案后,调解员及时与保康县人民医院姚科长联系,一是告知原告王某已提起诉讼,现在诉前调解阶段;二是征求被告保康县人民医院意见,是否同意诉前调解;三是告知对方原告已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被告均已同意。
典型意义:
诉前调解是一个便民服务的平台,双方均不需承担任何费用,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由调解员组织调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要不能偏向任何一方,更要促使双方当事人在友好和谐的氛围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诉前鉴定+诉前调解”模式不仅有助于当事人预判诉讼风险,合理确定诉讼请求,缓和双方矛盾,降低诉讼成本,更助于法院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办案效率,真正实现“1+1>2”的解纷效果。